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申请执行人:卜俊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被执行人:赵生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韩强、卜俊龙与被执行人赵生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赵生山名下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对其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以40237.76元的二拍价成功拍卖,拍卖款已于2019年5月25日向申请人韩强发放,本案还有21204.24元未履行。我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措施,查到被执行人赵生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职权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晓明 审判员 付晶霞 审判员 符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