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延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王天阳,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玉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第三人:彭玉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延平诉被告彭玉锦、第三人彭玉井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延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翁延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