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蜈支洲岛珊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林旺后海村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燕冬,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亚蜈支洲岛珊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珊瑚酒店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0395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珊瑚酒店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方提供的有线电视VOD视频点播属于IPTV业务,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范围,应属于广播权范畴,使用的是局域网,而非互联网。因此产生的纠纷并非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本案应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三亚市,酒店局域网仅对入住顾客开发,并非对公众开放。即使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位于三亚市。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优酷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珊瑚酒店公司在未获优酷公司授权的情形下,通过在客房电视中进行特别推荐并设置88元/天的点播收费项目,诱导并向酒店住客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优酷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一方,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李迎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郑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