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新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FLH19。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桂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均,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常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新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海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爽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李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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