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8)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兰出庭支持公诉,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朴志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白色小型轿车从新民村向富拉尔基区行驶,当行驶至青华路附近时与一名出租车发生口角,后有人报警称朴志勇饮酒驾驶,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经鉴定,朴志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ml。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朴志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朴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朴志勇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朴志勇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朴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朴志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白色小型轿车从新民村向富拉尔基区行驶,当行驶至富拉尔基区青华路附近时因前面出租车晃了朴志勇所驾驶的车,朴志勇将对方出租车别停,双方遂发生口角,后有人报警称朴志勇饮酒驾驶,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朴志勇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朴志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朴志勇驾驶车辆的照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液检测检查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朴志勇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志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朴志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朴志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朴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   审判员  洪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全育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