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冀明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拴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冀明寿诉被告赵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冀明寿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拴柱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明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明寿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