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梁建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石南镇.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兴业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 负责人:谢中升,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庞惠娟与被执行人梁建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兴业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庞惠娟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兴业营销服务部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费合计9187.9,执行被执行人梁建业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4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惠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杨永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