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1,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身份证号:××× 原告:李某,现住通辽市。 身份证号:××× 原告:吴某2,现住通辽市。 身份证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某1,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田某2,现住突泉县。 被告:王某,现住突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1、李某、吴某2与被告田某1、田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1、李某、吴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永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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