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庆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朝,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庆玺诉被告刘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庆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庆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庆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刘庆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喻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汪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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