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鞠春雨,男,满族,****年**月**日出生。 住桓仁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522民初1212号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鞠春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鞠春雨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福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延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