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龙,男,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居民。         被告:李善宁,男,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平顶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阿龙与被告李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善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阿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及从2018年7月17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和本金共计287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7月17日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0000元整,通过招商银行卡向被告转账20000元(被告招商银行卡号:×××),共计转款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借钱时表明只周转几天,原告当时没有钱借给被告,便告知被告从网贷借款(支付宝借呗),借出后再转借给被告,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原告向被告借款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在原告央求下2018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元,之后原告联系被告,被告均以不接电话等方式回避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庭前对被告李善宁进行电话询问,李善宁对原告阿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善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阿龙借款本金及利息28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由被告李善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媛媛 书记员    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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