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梦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50幢2914室。 法定代表人:韩艺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路6号鑫湖国贸中心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华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梦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君房地产(南通)有限公司商品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梦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梦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梦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南通梦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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