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东京银座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江春林,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关宪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巧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江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春玲诉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楠、江春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赵春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购房款120000元。2、赔偿损失46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楠、江春林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7日,原告赵春玲购买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二期3号楼502号房屋,意向金320000元。原告赵春玲将购房款320000元汇入被告张楠银行账户(开封汉兴路支行62×××05),收据盖有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原告找被告张楠催要,退还了200000元,尚有120000元未退。以本金120000元,年利息6%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损失46800元。
被告辩称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7年11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开封市博茂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8日作出(2017)豫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开封市博茂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应由该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河南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