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众利通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冬云、王书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海南众利通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云、王书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423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众利通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书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结案处理,现通知如下: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履行,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院(2021)黔0423执恢29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15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