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革红,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明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事处张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明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祁明则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
本院查明
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祁明则自愿与二手车行达成协议,将车辆转让给二手车行,二手车行所交款项全部交了诉讼费。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申占鳌 审判员 范永红 审判员 程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