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明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张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高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明军与原审被告张明周、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豫1002民初5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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