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鸡**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完赡养费1600元,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富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