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乐洋,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被执行人:刘高君,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高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高君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xxxxxxxxxx752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4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