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19***。

被执行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人徐**借款***元。但被执行人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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