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主
申请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国营红华农场办公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周少波,场长。
委托代理人:林开雄,该场职工。
被申请人:李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住海南省临高县国营红华农场红专分场**队队,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与李淑芬合同纠纷一案,拟向本院起诉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淑芬名下的临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4848元(开户行:海南省临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4586480825365783)。申请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提供自己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高县支行多文分理处,账号:21567001040000484)内的存款进行担保,如果保全错误,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淑芬名下的在临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848元(开户行:海南省临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4586480825365783),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高县支行多文分理处,账号:21567001040000484内的存款人民币4848元,用作担保。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8元,由申请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