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吉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幢B座13层F号。

法定代表人:吉金财。

审理经过

关于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吉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20)晋07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太原市吉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6)太原市不动产权第××号),太原市经园路6号1幢A、B、C座1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6)太原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现已届满三十日,申请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吉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6)太原市不动产权第××号),太原市经园路6号1幢A、B、C座1层,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6)太原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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