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庞一树,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尤先念,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庞一树与被告尤先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一树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一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一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一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冬峰 书 记 员 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