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宓孚酒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一幢一层CK1056室。 法定代表人:CHOWI-SHIN(ZHOUYIX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苗,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屹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宓孚酒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屹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8民初11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宓孚酒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现宓孚酒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宓孚酒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宓孚酒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