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范沛星,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沛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范沛星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1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