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雷景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涛,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占芬,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横山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80元,减半收取67890元,由上诉人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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