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昌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审理经过
原告卢昌清与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卢昌清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卢昌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昌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昌清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