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酒泉正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1,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妹夫),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酒泉正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酒泉正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酒泉正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元,由原告酒泉正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