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狄先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张战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狄先民、张战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张战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