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李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工作单位: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合伟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振名下的不动产、股金、公积金、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合伟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振位于齐河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鲁(2020)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1号)],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振持有的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12万股(股权账号:9140××××7392),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在齐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号为:0242××××2674),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6215××××5777,6223××××9881,,914060900016200916250),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号为:6230××××4271),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价值共185000元。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张合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春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王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