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名苑二期发展大道3、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NWTREXJ。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威超,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变更后):1.被告返还合同款154000元整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自2021年2月1日起算;2.律师代理费15700元、交通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经营需要向被告钟晓亮订购冰箱并支付订货款163590元,被告交付价值为9590元的货物后,剩余货物未交付。2021年1月12日被告钟晓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钟晓亮于2020年9月2日到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取冰箱开盘款为: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元)。直到今天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始终未收冰箱货物。即日起首付还款:伍万肆仟元整(54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余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如有违约,未按规定时间内还款,按每月利息的2%收取,如未按规定时间内还款,引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交通费,由钟晓亮承担所有一切费用。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款项,亦未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57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钟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154000元整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钟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700元;

三、驳回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88元,由原告宿迁德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钟晓亮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晓珂

书记员应旭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