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森,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晨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峰,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西晨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