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小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李用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索小素与被告李用保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索小素在本院依法向其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索小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志昊 审判员 赵俊峰 审判员 付红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