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20甲-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853430018。
法定代表人:安双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华,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锦州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