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泉山镇西六村。 被告:孟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户籍登记地址:甘肃省民勤县泉山镇西六村。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瑞 人民陪审员 孟有智 人民陪审员 杨丰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兆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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