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县。
被告:蒲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东与被告蒲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刘伟东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东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刘伟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伟东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