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光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朱士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光彩与被告朱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田光彩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光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光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光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