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市惠德锅炉某某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 被告:王富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市惠德锅炉某某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富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渭南市惠德锅炉某某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惠德锅炉某某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渭南市惠德锅炉某某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渭南市惠德锅炉某某某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