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西里四区2号楼1层107号02室。
法定代表人:于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容城县朝宋毛绒玩具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王家营津保公路北轻纺城D-1-10。
经营者:宋旭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城县朝宋毛绒玩具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