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淅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民初3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某某截止2020年9月24日,共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信用卡各项金额合计18717.65元。具体还款方式魏:①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2月8日前向原告偿还8717.65元;②被告张某某于2021年3月起(含3月)至2021年11月止,期间在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最低偿还1200元,并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实际欠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全部履行完毕(实际欠款金额以被告最后结清欠款当日原告单位电脑系统平台数据计算的实际金额为准)。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两辆摩托车,无法控制,暂未查封。 2.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银行卡已冻结。 三、2021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871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69元,扣除执行费181元后,尚余1764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 辉 执行员 李晓东 执行员 卢晓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