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清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
法定代表人:姚小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系该行清收事业部科员。
被申请人:靖安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青湖社区后港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5FNP351。
法定代表人:陶思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漆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刘江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陶思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钟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陶思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靖安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漆党生、刘江南、陶思敏、钟梅、陶思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赣0925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陶思侃、刘江南银行存款共计87737.45元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漆党生与陶思敏的坐落于靖安县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8、0××××9、0××××0;靖双国用(2014)第东山-5×8号、5×7号、5×6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安绿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漆党生、刘江南、陶思敏、钟梅、陶思侃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漆党生与陶思敏名下坐落于靖安县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8、0××××9、0××××0;靖双国用(2014)第东山-5×8号、5×7号、5×6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