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泽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李诗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仰正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泽义与被告李诗忠、被告仰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泽义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泽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泽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