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无业,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了(2021)辽04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未缴纳)。(2021)辽04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丁军未按判决规定期限缴纳罚金人民币5200元,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军无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无法查找其服刑处所,无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无法提起网络财产查询。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和侦查机关了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军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表载明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丁军因无居民身份证号码,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存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侯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