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茶陵县。
被告:杨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正华与被告杨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正华及被告杨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杨胤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夏正华借款总共人民币150,000元,第一次于2019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第二次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胤答辩称,答辩人2019年、2020年出了点事,欠钱是事实,但还钱需要时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胤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2019年向原告夏正华借款150,000元,后杨胤向夏正华补充出具三张借条,2019年11月18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夏正华伍万元整(50,000)用于周转,还款日2020年3月28日,借款人杨胤,2019.11.18。”2019年12月30日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夏正华借款伍万元人民币(50,000)用于周转,还款日2020年11月16日,借款人杨胤,2019.12.30。”另一张借条为:“今借到夏正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用于生意周转,还款日2020年3月18日,借款人杨胤,2019.12.30。”出具借条后夏正华多次向杨胤催讨,杨胤至今未归还分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夏正华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三张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胤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夏正华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夏正华已向杨胤交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生效,杨胤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现还款期限已至,故对原告夏正华要求被告杨胤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正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杨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