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娟,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郑胜利,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勇,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明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娟与被告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秀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定5400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2000元,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1824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定14186.67元);3、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律师费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认识,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份,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一分,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按3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借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该笔借款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19日,但是本金未偿还。后来,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52000元,并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一份302000元的借条,约定:款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出借人借款30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一份,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按3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借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该笔借款被告即未支付利息,又未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要求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李明华住址,向被告李明华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不能根据地址找到被告李明华,法庭无法向被告李明华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秀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泽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智慧 书 记 员 张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