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开华,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胜涛,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开华与被告范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开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开华撤回对被告范胜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潘开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熊传明 审 判 员 窦 熠 人民陪审员 樊翠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