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冯奕华,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柯祥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张英申请执行柯祥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3民初17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柯祥会名下房屋,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