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长付,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

法定代表人:曾家和,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安三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庞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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