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负责人:袁鹏宇,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春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452183.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