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辽宁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0500005008540,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4栋-6栋,法定代表人钟某。
诉讼代表人段炼,男,****年**月**日出生,系辽宁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韩钰,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武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原辽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2016年5月11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夏某,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2016年5月12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庄某,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0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2016年5月12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汪某,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大学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3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7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平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大专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住河北省安国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30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辽宁某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5日、2021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辽宁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武某、夏某、赵某、庄某、汪某、孙某、平某、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19)辽05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辽宁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平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某机关扣押的李某1、邵某、李某2、刘某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所得款人民币十七万柒仟零五十二元,应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某、夏某、赵某、庄某、汪某、孙某、平某、张某服判,原审被告单位辽宁某有限公司不服,以“其单位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已将所有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从公司账目移除,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现依法依规经营,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提出“原判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的审查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出现新证据,需要查证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