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负责人:牛常山,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强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特4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王鹏偿付申请执行人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营业款12723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付6361.5元,下欠6361.5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21年6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王鹏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3、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只发现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有存款1733元,扣除本院执行费91元,剩余1642元,退还申请人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1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中心,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无房产信息;
答辩情况
5、2021年6月16日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鹏到庭,被执行人王鹏153××××6776的电话接听者是王鹏妻子郭琴,同日通知郭琴到庭,了解到被执行人王鹏于2021年5月7日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酒泉监狱服刑,还向郭琴了解到被执行人王鹏在服刑前并没有固定职业,爱好赌博,曾经营快递公司,也开过洒水车,但都没有挣到钱;
6、2021年6月20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王鹏在本院有做被执行人的案件2件执行案件,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1年6月26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王鹏的高消费;
8、2021年6月27日,查明被执行人王鹏分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上述保单进行冻结、扣划。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9、2021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10、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请求情况
11、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2723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鹏名下存款1642元。下剩案件款1108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